文/Fran

書名:冷血(In Cold Blood)
作者:楚門.卡波提(Truman Capote)
譯者:楊月蓀
出版:遠流 2009 / 02

1959年,民風純樸、夜不閉戶的美國南方小鎮發生了一起滅門血案,富有的柯勒特一家四口都被殺害,但警方在一開始卻沒有任何頭緒,是殺人後自殺?還是尋仇洩恨?或真的只是單純的竊盜殺人?但問題是,幾乎所有鎮上的鄰居都知道,柯勒特身邊從不帶多餘的現金。

小說家楚門‧卡波提(1924-1984)偶然在《紐約時報》看到上述新聞後,就毅然決然動身前往堪薩斯州的豪康鎮,開始進行一連串的訪談。訪談對象包括柯勒特一家的友人、鄰居,以及後來落網的兩名兇手:理查‧希柯克和貝利‧史密斯。卡波提整整花了五年多的時間、寫下了六千多頁的筆記,在盡可能地把被害人和加害者的身世來歷都弄清楚後,才開始著手寫《冷血》。

也因此,卡波提的《冷血》被公認開啟了「報導文學」及「記實文學」的濫觴。事實上,一生驕傲浮誇的卡波提在新書發表會時,宣稱自己獨創了一種新的文學形式:「非虛構小說」(non- fiction novel),一方面具有報導文學在資料訪查上的嚴謹,另一方面,卻又是以小說的敘事技巧寫成的。易言之,也就是「事實」(fact)加上「虛構」(fiction)而成的faction(根據《小說的五十堂課》一書,「非虛構小說」、「新新聞寫作」(New Journalism)和「記實小說」都可算是faction)。

儘管如此,《冷血》並不只是一本空前成功的犯罪記實小說而已。代之,卡波提在《冷血》至少帶出了兩個很重要的議題:一是美國夢的易碎性,二是死刑制度是否合宜。(由於篇幅限制,我在此不擬就廢除死刑的相關論點做延伸討論。)

被害者柯勒特一家幾乎就是「美國夢」的縮影。柯勒特先生完全是憑藉著自身的努力和誠信而從一個窮困的小伙子、漸漸地成為當地的巨富和領袖型人物;儘管他的妻子始終鬱鬱寡歡,但他對他的妻子不離不棄。至於他的女兒和兒子也都是品學兼優的好學生,他女兒甚且對家事十分在行、又樂於助人、幾乎是當地其他女孩的模範。事實上,在卡波提巧妙地「安排」下,讀者一定會注意到柯勒特的女兒在遇害前還烤了個蘋果派。(註:美語慣用語「As American as apple pie. 」;又可延伸去想:七零年代的反戰人士Stockley Carmichael所曾說過的「Violence is as American as apple pie.」)

總之,這樣原本洋溢著歡樂氣氛的一家人,竟因為兩個「喪盡天良」的罪犯,而使本該繼續傳唱的「美國牧歌」嘎然中止;美國人如何可能不為之震驚?如何不因為群情激憤而要求「血債血還」?但是,「把這小子絞死又算是什麼呢?這就不是冷血了嗎?」卡波提在書中如此陳明。

根據法庭所為理查‧希柯克和貝利‧史密斯所做的精神鑑定,理查‧希柯克「缺乏能力去培養並維持人與人之間持久性的關係。他雖然自認信奉一般的道德準繩,但行為上則顯示他毫不受這些標準的影響。總結說來,他的精神狀態顯示了這樣的特徵,亦即精神分析學上所謂的嚴重性人格分裂。」(p.369)至於貝利‧史密斯,則是「顯示出嚴重心理病症的明確跡象……他在童年飽經虐待且極度缺少父母的關懷。」並且貝利有一種「隨時出現、無法妥善控制的激憤……(常)演變為暴力的侵犯舉動……當他將這種激憤向自己發洩時,就逐漸沈澱為自殺的意圖。他此種憤怒與缺乏自制或疏導的能力,恰恰反映了他性格構造中存在著的基本缺陷。」(p.372)

即便如此,替貝利和希柯克做精神鑑定的鍾斯醫生,在巨大的民意壓力下,並沒有在法庭上為兩位兇手多做辯護,反而由於法庭採取了《麥諾頓法則》(McNaughton Rule:如果一名被告有分辨是非(法理上的而非道德上的)的能力,則不能被視為精神錯亂),作證他們不能被視為精神不健全。

卡波提因此在《冷血》的第四部,以極大的篇幅,摘錄了法庭應用精神病學家約瑟夫‧薩登(Joseph Satten)發表在《美國精神病學期刊》上的〈沒有明顯動機的謀殺--人格分裂的探討〉,以及安竹案例(The Andrews case),以建議法庭應放棄《麥諾頓法則》,改採《杜爾漢法則》(Durham rule:若被告的犯罪行為種因於心理上的疾病或心理上的缺陷,則不應負刑事責任)。

然而,略微奇特的是,卡波提後來在接受《花花公子》(Playboy)的專訪時,所提出的反對死刑的理由,既非上述原因,也不是目前多數人權團體所持的論點,而是:美國上訴過程的過於冗長與繁瑣,往往逼使被判死刑的犯人日以繼夜地在死牢中等上十幾年之久。他因此以為這是「不但愚蠢而且也是非常殘酷的」。但也確實,根據「台灣廢死聯盟」的資料,很多犯人根本來不及等到確定執行就老死、病死在監獄裡了。

最後,以後見之明來看,直到2002年以前,美國還是對心智障礙者執行死刑;而遲至2005年,聯邦最高法院才終於裁定對未成年人(未滿18歲)執行死刑是違憲的。國際特赦組織當年不無諷刺地在其聲明中指出:「現在美國能驕傲地從令人尷尬的違反人權的國家名單中除名,包括中國、伊朗與巴基斯坦等國仍然處決青少年罪犯。」

而根據美國死刑資訊中心所公布的「2008年度報告」,「美國2008年的死刑執行人數為37人,絕大部分都是南方的州執行死刑。此外,2008年也有四個死囚因為DNA鑑定的結果,洗刷冤情,被無罪釋放,這四個人都是少數族群。自1973年以來,已經累積了130個人因為科學鑑定的關係,而洗刷自己的冤獄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