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/林淑慧

最近看到2則跟法律有關的新聞,第一則是台北縣警局因規劃查緝賭博專案,基層員警為了拼績效而到茶飲店找業績。1至4月移送了60多名在茶館玩撲克牌的學生,但不少案件在檢察官偵結後卻以不起訴處分,原因是沒有賭資,被移送的人僅是用用紙張記載「正」字,由最輸的人負責請客,以上行為符合刑法266條的賭博罪但書規定:在公共場所賭博者裁罰一千元以下,但是供人暫時娛樂者不在此限,也就是並未違法。但是因為被移送者對法律常識的缺乏,所以被警方當現行犯「上銬送辦」。

而第二則是「法律諮詢平台」法易通透過網路和手機,為民眾提供24小時的律師諮詢服務。而且收費與傳統律師談話費每小時8,000元相比更是低廉。由於此舉對於律師事務所生意衝擊很大,於是律師公會全聯會以違反「律師的道德倫理規範」為由,要求參與的會員律師「儘速退出」進行抵制;而法易通為求生存權也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律師公會全聯會、台北市律師公會、新竹市律師公會、台中市律師公會的聯合行為,違反公平法。

而這2則新聞其實也反應出了某種弔詭而且不公正的對價關係,首先法律的產生可說是政府為其統治所設計出的系統規範,用來要求或強制社會成員的行為,以實現社會價值與秩序。而這套給多數人使用的遊戲規則,在公家機關的制訂下卻是一部「專家」的法律,其中繁雜、專業性的條文對一般民眾來說不僅不容易了解也難以親近,而我們的政府對此也沒有提供良好的「售後服務」,在義務教育中,法治教學不只未受重視有時更成效不彰,讓普遍民眾談到法律的印象不是退避三舍就是對法律常識的缺乏,也造成誤觸法網或自身權益遭受傷害卻不自知,或是即使發覺了權益受損時,也不知道該如何處理。以此來說,「法律諮詢」就是因為政府提供了有缺陷、非一般大眾可理解的商品,所衍生出來的服務,應該要收取多少費用才能算的上符合「律師的道德倫理規範」,其中的對價原則,不應該簡單的以商業機制來看待,或許會有人說反正對於弱勢有法律扶助基金會,也有很多律師做公益的免費諮詢,所以該賺得還是要給人賺,但是只要想到因為政府提供的商品很爛,也沒有給我有品質的學習,卻要我花八千元或是靠其他人的善心、做慈濟來補全,特別到了5月要報稅的此時,這件事實在無法有合理的對價標準。